| 内资企业进出口备案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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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12-08 17:04 文章来源:天心商务网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许可事项:内资企业进出口备案登记
许可对象:需要办理进出口的内资企业
许可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第二章第九条
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第四条
许可条件:
1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营业执照》;
2、已办理税务登记,依法纳税;
3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。
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
1、进入www.cstrade.gov.cn→联动贸易→填报提交并下载《商务部省商务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;
2、进行www.txswj.net 填报下载《长沙市进出口经营投资资格核准登记表,及经营权申报程序表》;
3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或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4、国税及地税《税务登记表》复印件;
5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复印件;
6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7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;
许可数量:无数量限制
许可费用:不收费
许可期限:3个工作日
许可程序:
一、受理
(一)岗位负责人:区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(受理电话:0731-5898120)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
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
二、审查
(一)岗位责任人:区外经外贸科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;
2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书面审查意见,交区外经外贸科负责人审核。
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
三、决定
(一)岗位责任人:区外经外贸科科长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:
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
1、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提出予以许可意见,作出行政许决定。
2、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不予许可,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,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
四、告知
(一)岗位责任人:区外经外贸科科长、区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
(二)岗位职责及权限
1、区外经外贸科承办人审核签章后交区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。
2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领取初审材料。
3、不予许可的,书面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(三)时限:1个工作日
责任追究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规定执行
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
区商务局纪检监察电话:0731-58993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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